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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伙伴问及到VEMMA营养食品在台湾是否有卫生署的食字标示问题

卫生署字号释疑

很多人到药妆店或一般传直销通路购买保健食品,都会问
“为什么没有卫生署字号?”
其实,这是一个大误会。

国家对食品的管理都是从上游制造厂要求符合制造规范,以及从下游检验食品卫生;食品上市并不需要经过国家审查或挂保证,过去“字号”经不肖业者以讹传讹,反而让许多消费者被误导认为具有食字号的产品才是政府认可的。

后来许多进口产品将当初报备字号印制于包装上,但那只是报备,并不代表卫生署有审查保证。

而许多不肖业者以“卫属字号”招摇撞骗,造成许多消费者受害,导致向卫生署申诉案件,徒增卫生署之行政困扰。故卫生署于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,为避免“字号”产生的误解,废除字号,并规定所有食品包装都不得印制“食字号”,假使业者还宣称此一字号,将依违反《食品卫生管理法》第十九条,罚三至十五万。

所以“字号”是误解,“卫属字号”只是业者跟卫生署之间的往来查询或报备公文的文号,并不代表卫生署认可合格,但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这一段源由。

换言之,国家并未作保健、营养补充品之末端产品的认证把关。

因此要看保健食品、营养补充品是否可食用,仍需从上游制造端来判断,包含:公司背景、研发团队、产品成分、生产品管等面向来审慎评估。

相关资讯卫生署食品资讯网

 http://food.doh.gov.tw/foodnew/QA/QADetail.aspx?qrubrcidx=24

 
如果卫署食字号与食品安全与否无关,民众如何确认所购买之产品为合法安全之食品?

选购食品时,应看清楚下列标示事项:

1. 是否有“药字号”,如有,是药品,不是食品。

2. 有无中文标示,是否完整。

3. 看成分内容、品牌、厂商等。

4. 如对产品之成分或标示等有任何疑问,应直接打电话向厂商确认。发现下列任何情况时一定要拒买:

1. 来路不明之食品。

2. 无中文标示,标示不明或标示不全之食品。

3. 宣称各种疗效或夸大词句的产品,如超级、无敌、减肥、增高、壮阳等。

另外,如需购买保健或营养品,可先请教医师或营养师之意见,选购最适合自己之食品食用,切莫随意听信宣称特殊功效之食品广告,才能增进健康。

如果产品违法标示或宣称具有卫署食字号,会受到何种处分?

依据本署“食品广告标示词句涉及虚伪、夸张或医药 效能之认定表”规定,业者之广告或标示若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号或相当意义词句,则已违反本署“食品卫生管理法”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,可依第廿九条第三款、第四款及第卅二条之规定予以处分。

为何我购买的食品上仍有标示卫署食字号?

本署已规定,
“自94年7月1日 起制造之食品,均不得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。而94年7月1日前已上市之产品,如标有相关字号者,基于现状之考量,原印刷包装已上市同批号食品,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。”

是否所有字号都不得标示?

下列字号仍可合法标示:
“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字样”不包括卫署食罐字号。(95.03.08卫署食字第0940007512号函)经本署查验登记领有“卫署健食字”许可证号之“健康食品”,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条规定,必须标示许可证字号。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“食品添加物”产品,亦应标示许可证字号,进口及国产之食品添加物其许可证字号分别为“卫署添输字◎◎◎◎◎◎号”及“卫署添制字◎◎◎◎◎◎号”字样。

食品可否标示或宣传具有“卫署食字号”?

鉴于常发生业者于产品之标示、宣传及广告不当引用卫署公文字号,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经本署许可或检验合格,也使民众误以为食品均应有字号;甚至,有业者蓄意以产品上标示有本署卫署食字号公文字号,误导消费者,以掩护其伪药身分,严重影响消费者之健康。故本署已公告:“自94年4月1日 起,食品广告不得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,同年7月1日 起,食品不得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”(94.02.04卫署食字第 0950007460号函)。

食品是否皆应有“卫署食字号”,才代表为合法食品?

所谓“卫署食字号”,系本署核发一般公文之流水号,其中包括回覆函询、陈情、检举案件之公文,或业者为进口胶囊、锭状食品申请查验登记所核备之公文等。该字号与产品是否经许可或是否经检验合格等均无关,亦非认定产品具有特殊功效或医药效能。

2009.05.05 (台南记者:廖家敏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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